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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杜国庆与张爱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庆,张爱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杜国庆。委托代理人杜青。委托代理人张立辉,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爱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号。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杜国庆与被告张爱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张爱霞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西外环由西向东行至银山新区时,将原告杜国庆撞到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爱霞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01.8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交强险分期限额内赔偿。保全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赔偿。被告张爱霞辩称:入有交强险一份及商业三者2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由保险公司承担。我们为原告垫付款33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张爱霞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西外环由西向东行至银山新区时,将原告杜国庆撞到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爱霞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就其主张举证如下:1、医疗费:3061.88元。提交住院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2、住院伙补:1450元。50元每天,计算29天。3、误工费:4300元。工资每月3000元,计算院内加院外14天合计4300元。4、护理费:3190元。每月3300元,计算住院期间29天,为3190元。5、交通费:600元。提交票据。6、营养费:1000元。无书面证据,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质证认为:1、医疗费,关联性不认可。根据住院病历显示原告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和2型糖尿病,诊疗经过也明确注明对糖尿病予以治疗,该病系原告自身疾病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对于之相关的治疗费不认可。同时对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里原告本人陈述的无工作单位、无业这一基本情况认可。2、住院伙补,不认可,原告住院不是全部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同时治疗了自身的糖尿病。3、误工费不认可。原告在入院记录里本人陈述无工作单位、无业。工作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实际被扣发工资。出院后护理没有医嘱不认可。4、护理费,不认可,无证据证明护理人员被扣发工资。5、交通费,关联性不认可。所有票据都是同一辆车出具。真实性不认可。与入、出院时间不一致。6、营养费,不认可。无加强营养的医嘱,没有购买营养品的相关证据。被告张爱霞: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被告张爱霞提交的证据有:为原告垫付3300元。其中2000元包括在原告诉求内,1300元没含在内。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原告质证:我们起诉的医疗费内包含2000元。另外1300元没有包括在起诉内。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保险公司质证:对垫付费用1300元无票据不认可。2000元押金请依法认定。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也无证据提交。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爱霞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损失依法认定为:医疗费:3061.88元、住院伙补:1450元(50元每天,计算29天)、误工费:4300元(工资每月3000元,计算院内加院外14天)、护理费:3190元(每月3300元,计算住院期间29天)、交通费:600元、营养费:435元。以上合计13036.88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冀A×××××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原告,故原告的损失13036.8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爱霞给原告垫付的3300元,其中2000元包含在原告的诉求中,原告应当返还,其余1300元垫付款,未提供相关正规发票,被告提供证据后可另案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杜国庆保险理赔款13036.88元。同时原告返还被告张爱霞垫付款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张爱霞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封春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