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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3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朱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33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38号。负责人樊震宙,行长。委托代理人颜国庆、张锦宇,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卫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朱卫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吴甪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朱卫兵应于2014年11月5日前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截至2014年8月13日的借款利息3387.03元、滞纳金2923.21元,合计6310.24元,及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310.24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朱卫兵负担。因朱卫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卫兵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400.2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卫兵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158号402室、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158号502室房屋两套,经与首封单位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沟通,其以朱卫兵涉嫌诈骗一案,正在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暂缓处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卫兵名下车牌为苏E×××××小型汽车一辆,现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外被执行人朱卫兵无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情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房屋、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甪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