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亿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孔卫东。委托代理人曹洪涛。委托代理人朱文莺。上诉人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因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远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勇,被上诉人上海亿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洪涛、朱文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远东公司在原审中诉称:自2007年起,亿庶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在未经远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其所有的应届生求职网(网址为www.yingjiesheng.com)上编写、发布含有远东公司企业名称的虚假招聘信息,将原本关注远东公司的人员引至亿庶公司网站,增加亿庶公司网站的点击率。此外,亿庶公司还擅自为远东公司创设企业口号“明天的希望,让我们忘了今天的痛苦”,严重侵害了远东公司的商业信誉,使远东公司的业务流失,经营团队无法组建,导致远东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为此,远东公司曾于2013年4月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法院”),同年6月该院就此作出(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嗣后,亿庶公司于上述判决作出后,在其运营所有的两年工作网(网址为www.2year.com)上仍盗用远东公司企业名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严重误导了关注远东公司的客户及潜在客户,使得远东公司丧失了大量的交易机会,更导致大量原本拟应聘远东公司的求职者对远东公司的真实情况及企业信誉产生怀疑,转而应聘其他与远东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使远东公司招聘人才大量流失,亿庶公司的重复侵权行为已给远东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据此,远东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亿庶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2.就侵害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的行为登报道歉;3.赔偿远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0元;4.支付远东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证据保全费用(即公证费)2,500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远东公司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亿庶公司赔偿远东公司产生的经济损失95,000元。另,远东公司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作为其提出本案诉讼请求的规范依据。亿庶公司在原审中辩称:1.应届生求职网确系该公司经营网站,主要内容为摘录其他网站的招聘信息,并随机加上一句励志的话,提供给需要求职的应届毕业生;该网站上远东公司的招聘信息是亿庶公司从“中华英才网”转载而来,并随机加上了“明天的希望,让我们忘了今天的痛苦”这一鼓励应届毕业生求职的话语,早在2013年4月涉诉前后,亿庶公司就已经删除了该条信息,因此侵权已不存在;2.至于亿庶公司运营所有的两年工作网刊载含有远东公司企业名称的招聘信息的时间为2012年6月,并非为(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768号案件判决之后,不存在重复侵权的问题。该信息内容源自51job网站,是亿庶公司利用爬虫技术转载的,且未加改动;3.刊载含有远东公司企业名称的招聘信息并非文学作品,且亿庶公司亦没有向远东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未损害远东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亿庶公司不构成对远东公司企业名称的侵害;4.远东公司诉请的损失没有客观依据,完全属于远东公司的主观臆测,且远东公司就本案主张高额赔偿明显带有恶意。故亿庶公司不同意远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远东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8日,经营范围为通讯设备安装,通讯设备维修服务,通讯器材批发,零售。亿庶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8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周边设备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等。2013年4月,远东公司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亿庶公司主张权利,于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徐汇区法院依法受理为(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768号案件进行审理。该案中,远东公司请求判令亿庶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远东公司损失200,000元;3.支付远东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公证费2,500元,律师咨询费350元,复印费200元,交通费200元,查档费10元。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7月16日,亿庶公司在其经营的应届生求职网上发布远东公司的招聘信息一条,内容如下:“工作地点:上海;职位:电话业务员;信息来源:中华英才网;男女不限,年龄30岁以下,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有亲和力,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上述招聘信息下方,有“明天的希望,让我们忘了今天的痛苦”这一话语。2013年2月5日,远东公司申请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对其在互联网上进行实时打印相关网页及文件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为此支出公证费2,500元,同日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该案审理中,远东公司、亿庶公司均确认亿庶公司经营的应届生求职网上远东公司的招聘信息已经删除。徐汇区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亿庶公司不存在侵害远东公司名誉的主观恶意,且在获知远东公司的反对态度后积极对相关信息予以了删除,无证据证明亿庶公司的行为造成远东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故判决驳回了远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生效。经原审法院当庭勘验,两年工作网中位于“所在位置:两年工作网>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网页中,刊载有远东公司的企业简介及招聘信息,内容如下:“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计算机通信及信息、安防工程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公司发展需要,欢迎各路英才加盟。职位:计算机网络维护技术人员,网站设计制作人员,电话业务员,经理助理,人力资源主管、财务、出纳、文员、营业员。以上应聘人员待遇:2000—6000人民币之间。录用后签定劳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非本市户籍应聘人员,提供食宿,综合保险。本公司尊重人才,爱护人才,我公司并能为德才兼备的人才,提供更深层次的技术培训,全方位地支持你的事业发展。单位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XXX号恒基不夜城B座2601室。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21)XXXX****,移动电话:XXXXX****XX,传真:(021)XXXXXXXX-807,电子邮箱:ganyong@sh163.net,联系地址(电话):(021)XXXXXXXX”。另,该网页右侧“相关公司”一栏,显示有“长宁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研发基地、青岛睿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另对ICP备案信息进行查询,两年工作网的主办单位为亿庶公司。原审法院对上述两项勘验内容截屏并打印。原审法院审理中,远东公司、亿庶公司一致确认,两年工作网上刊载有远东公司企业简介及招聘信息的庭审勘验内容已经删除。远东公司确认,两年工作网上刊载有远东公司企业简介及招聘信息中所记载的联系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XXX号恒基不夜城B座2601室并非远东公司现址,但2010年至2011年,该公司曾驻于该址;电子邮箱及移动电话号码确为远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联系电话(021)XXXX****为远东公司的联系电话。另,远东公司还确认,其曾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签订上海《无忧工作网》服务合同,约定由后者在无忧工作网(网址为www.51job.com)为远东公司刊载招聘信息。另,经原审法院当庭释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作为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远东公司仍坚持要求亿庶公司赔礼道歉,并拒绝明确具体刊载报刊的名称。远东公司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供应厂商动态管理表(国内法人专用)、奂鑫集团厂商基本资料、协力厂商调查表、上海奂亿科技有限公司厂商评审表、奂鑫集团供应商评鑑调查报告、切结书、委托汇款同意书、采购合同等证据,欲证明亿庶公司的侵害行为使其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大量流失,丧失商业机会致其利益受损。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为远东公司单方出具,且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故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此外,即便远东公司能够提交补充证据证明交易机会曾经真实存在,亦无法证明交易最终未能达成系亿庶公司涉案行为所致,上述证据与系争之法律关系亦不具备必然因果关联。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亿庶公司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若干网页截屏打印件,远东公司否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且明确表示该组证据所载内容不在其主张的侵权事实范围内。原审法院认为远东公司的质证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原审法院综合考量远东公司、亿庶公司各自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亿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2.倘若构成侵害,远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获支持。原审法院认为:一、亿庶公司未经授权使用远东公司企业名称,已构成对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法律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使用、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法人主体,除享有依法使用自身企业名称开展经营等活动的权利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引用、使用、假冒自己的企业名称。该项禁止权利的功能在于维护权利人对注册企业名称的使用,排除违法妨害。倘若行为人一旦未经授权违法使用企业名称,即构成对企业法人名称权的侵害。本案中,远东公司作为一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法人组织,企业名称亦依法经过登记,故其对该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亿庶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于其运营的应届生求职网及两年工作网刊载含有远东公司企业名称的招聘信息,已构成对远东公司享有的企业名称权的侵害。二、对远东公司诉讼请求的评判法律规定,法人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前所述,鉴于涉案行为已构成对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故亿庶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但原审法院注意到,无论是(2013)沪闸证经字第405号公证书所载侵害内容还是本案当庭勘验的侵害内容,远东公司、亿庶公司双方均确认已经删除,远东公司诉称的侵害行为已然停止,本案中再行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原审法院对远东公司请求判令亿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违法行为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关于远东公司请求判令亿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5,000元及要求亿庶公司就侵害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的行为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注意到,与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不同,损害赔偿及登报道歉作为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除要求侵害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并实际实施了侵害行为外,还必须以受害人权益现实受损及受损事实与侵害行为间具备因果关联为要件,四项内容缺一不可。本案中,远东公司指称亿庶公司使用远东公司企业名称编造虚假信息,严重误导了远东公司的现有及潜在客户、应聘人员,使远东公司丧失交易及用工机会的同时,本应专属远东公司的优秀人才和商业利益也被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所攫夺,侵害远东公司商誉,使远东公司蒙受巨大损失。对此,原审法院认为:1.经审查亿庶公司于涉案两网站刊载的侵权信息不难发现,其中并不含有诋毁远东公司企业商誉的文字内容,尤其是两年工作网所述拟招聘人员的专业要求及岗位内容亦契合远东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实际营业需要,后附的部分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倘若拟应聘人员确有受聘意向,亦会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远东公司取得联系并了解企业(招聘)实情,不会对远东公司企业形象产生负面曲解或怀疑;2.远东公司于本案中提交的全部证据无法佐证丧失交易及用工机会的损害事实确已发生,更无法佐证其主张的损失与亿庶公司行为间存在必然因果关联;3.鉴于远东公司无法证明交易及用工机会确已丧失,故关于其主张优秀人才的聘用机会被具有竞争关系的对手所攫夺的观点无法成立;4.鉴于涉案两处刊载内容均为招聘信息,而非产品或服务提供信息,与交易机会并无关联,故远东公司提出潜在客户因获悉刊载内容后,拒绝与远东公司进行交易的主张亦难以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远东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原审法院认为,赔礼道歉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适用于自然人人身权利或精神权利受侵害的情形,故接受赔礼道歉的一方应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有鉴于远东公司并非自然人,故本案不应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关于远东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证据保全费用(即公证费)2,500元,确为维权所需,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亿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远东公司合理开支2,500元;二、驳回远东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37.50元,由远东公司负担1,097.50元,亿庶公司负担1,140元。原审判决后,远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错误,有证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严重疏漏,包括遗漏了应届生求职网上刊载的招聘信息中插入了亿庶公司的网址www.yingjiesheng.com@和非远东公司的Email地址的事实;对两年工作网上刊载的招聘信息中有虚假的联系电话“(021)XXXXXXXX”、“传真:(021)XXXXXXXX-807”未予认定,并遗漏了该信息右侧相关公司的链接中有远东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广州妙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事实;在亿庶公司未举证的情况下,对于亿庶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的涉案招聘信息是其利用爬虫技术转载,未加改动以及信息内容的来源等全部予以采信;2.亿庶公司二次侵权,性质极其恶劣,且招聘信息中的“年龄30岁以下”,“非本市户籍应聘人员,提供食宿,综合保险”等内容,明显是年龄歧视和歧视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均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远东公司置于违法状态,亿庶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远东公司社会影响降低,商誉遭受损害,远东公司本可以获得的生意机会和招聘机会,有可能被亿庶公司或其客户获得,造成远东公司巨大损失,亿庶公司应予赔偿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综上,远东公司请求本院: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亿庶公司赔偿远东公司损失95,000元;3.亿庶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证据保全费;4.亿庶公司登报赔礼道歉;5.亿庶公司登报消除不良影响。被上诉人上海亿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远东公司系恶意诉讼,不同意远东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上诉人远东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远东公司营业执照;2.证据保全费(即公证费,金额为2,500元)发票;3.(2013)沪闸证经字第405号公证书;4.远东公司业务合同;5.(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62号案件的庭审勘验截屏;6.供应厂商动态管理表(国内法人专用)、奂鑫集团厂商基本资料、协力厂商调查表、上海奂亿科技有限公司厂商评审表、奂鑫集团供应商评鑑调查报告、切结书、委托汇款同意书、采购合同;7.(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768号案件的调解笔录、法庭审理笔录、民事判决书;8.(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62号案件的预备庭审笔录、法庭审理笔录、民事判决书;9.(2015)沪知民终字第19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决定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62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10.一审、二审诉讼费(金额分别为2,237.50元和2,175元)单据;11.证据材料收条、(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62号案件中远东公司提交的回避申请、EMS邮政快件回单;12.(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62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远东公司致徐汇区法院监察室、民三庭庭长书面材料、申请收集调查证据申请书、复议申请等;1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14.上海宜鑫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奂亿科技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15.亿庶公司、前锦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和网站备案材料。上述证据材料中,第1至7项,远东公司在原审中均已经提交,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情况亦已经予以明确;第8至10项,系原审法院或本院在本案审理中形成的笔录、法律文书、诉讼费收费单据等;第11至12项,系远东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回避申请以及致原审法院相关部门的信件等。故本院在此不再赘述认证意见。第13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范围。第14至15项,系远东公司在二审中新提交,第14项证据,远东公司欲证明上述第6项证据中涉及的该两家公司合法确立,由于亿庶公司的侵权,使其商誉受损、社会评价下降,其本可以获得的生意机会有可能流失,应聘人员和潜在应聘人员有可能流失,其团队难以加强;第15项证据,远东公司欲证明亿庶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与前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相关网站的备案主体也已变更至前锦公司名下,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前锦公司为亿庶公司提供转载授权作证违反规定。亿庶公司认可第14至15项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远东公司的待证内容无关。本院对亿庶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3)沪闸证经字第405号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显示,亿庶公司在其经营的应届生求职网(网址为www.yingjiesheng.com)上刊载的远东公司招聘信息中,在“男女不限,年龄30岁以下,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有亲和力,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与“明天的希望,让我们忘了今天的痛苦”之间,插入了“www.yingjiesheng.com@”;在“明天的希望,让我们忘了今天的痛苦”下方有“Email:yog@sh163.net”。原审法院当庭勘验的截屏中显示,亿庶公司经营的两年工作网上刊载远东公司企业简介及招聘信息的网页右侧有“相关公司”的链接,其中除了长宁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研发基地、青岛睿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外,还包括广州妙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本院认为:一、亿庶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远东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因此,企业名称权是专属于企业法人的一项权利,企业依法享有自己使用并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盗用、冒用自己企业名称的权利。本案中,亿庶公司未经远东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应届生求职网和两年工作网上刊载了含有远东公司企业名称的招聘信息,而对于远东公司而言,理应有权选择是否在亿庶公司的上述网站上刊载其企业招聘信息,亿庶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远东公司的自主意愿。况且亿庶公司在应届生求职网上刊载的远东公司招聘信息中还插入了包含其网站网址的“www.yingjiesheng.com@”等信息,可见,作为一家聚合企业招聘信息的盈利性网站,其发布远东公司的招聘信息,并非单纯地为远东公司做免费招聘推广,其目的还在于让相关人员在查找远东公司招聘信息的同时关注到其网站,并在其网站上浏览远东公司招聘信息时能够同时关注其刊载的其他企业的招聘信息,从而扩大网站的宣传力和影响力。亿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远东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二、亿庶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远东公司在原审中要求亿庶公司承担停止侵害、登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9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保全费用(公证费)的民事责任。二审中,远东公司又增加要求亿庶公司承担登报消除不良影响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害,鉴于远东公司和亿庶公司在原审中均确认涉案两家网站上的侵害内容已经删除,原审法院认为再行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不再支持远东公司请求判令亿庶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侵犯人身权的一种民事救济方式,企业名称是基于经营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本案中,远东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亿庶公司的侵权行为致其商业声誉受损或社会评价降低等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对远东公司要求亿庶公司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损失赔偿,首先,涉案两家网站上刊载的远东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并不含有违法和诋毁原告企业商誉的文字内容,远东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上述招聘信息的刊载,使他人对其企业形象和商誉产生了质疑;其次,两年工作网上刊载的招聘信息后附的电子邮箱及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果相关人员确有受聘意向,亦会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远东公司取得联系并就招聘事宜进一步进行沟通;远东公司称刊载该则招聘信息的网页右侧“相关公司”链接中的广州妙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其同业竞争者,造成了远东公司人才和客户流失,即使如远东公司所称该公司系其同业竞争者,但一般不同的公司其招聘要求、职位等不会完全相同,而且招聘的完成取决于招聘者和应聘者双方的选择,故远东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再次,远东公司虽然提交了相关证据欲证明因亿庶公司的侵权行为,其本可以获得的商业机会和招聘机会,被亿庶公司或其客户获得,造成远东公司巨大损失,但该些证据与其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具有对应性和关联性。故原审法院对远东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亿庶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对于远东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的证据保全费用(即公证费)2,500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远东公司主张的诉讼费用不属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确定。远东公司要求亿庶公司登报消除不良影响,该诉讼请求是远东公司在二审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亿庶公司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亦不愿意在二审中与远东公司进行调解,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由上诉人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寿仲良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