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异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群与被执行人李文选、第三人张春惠、李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惠,张群,李文选,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异字第00011号执行异议人(第三人):张春惠,女,生于1971年3月2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群,男,生于1962年7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文选,男,生于1964年5月6日,汉族。第三人:李楠,女,生于1994年11月24日,汉族。系李文选女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群与被执行人李文选、第三人张春惠、李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春惠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第三人张春惠称:勉县人民法院(2015)勉执字第00030--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该裁定对其执行的部分。本院查明:2007年7月4日,勉县吉祥驾驶培训学校原业主蒋林将该学校转让给李文选。同年7月28日,李文选以个人经营形式在原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8年1月1日,李文选、张群签订《勉县吉祥驾驶培训学校合伙经营协议书》,各自出资50000元合伙经营。同年底,李文选、张群因勉县吉祥驾驶培训学校开资问题发生纠纷。自2009年6月至2014年9月,张群因不同诉求先后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文选反诉),并分别经一审、二审,审理终结。判决[案号(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406号]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文选未履行,张群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确定:1、李文选返回张群合伙款44000元;2、李文选支付张群2009年1月至解除合伙关系期间的分红135450元。张春惠、李文选于1990年12月30日在勉县原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5日在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文选、张群合伙行为发生在张春惠、李文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案所涉合伙之债虽然以李文选个人名义所负,但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其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综上,勉县人民法院(2015)勉执字第00030--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异议人张春惠为本案被执行人,且冻结其账户存款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春惠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董 辉代理审判员 翟 瑶二〇一五年为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洲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