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金太与陈小波、吕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波,林金太,吕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负责人肖勇。上诉人陈小波因与被上诉人林金太、吕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交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东红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