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倪振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世颂、叶学兰,分别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为259元(原告已预交259元),由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体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