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美杰彩喷材料有限公司诉杨克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美杰彩喷材料有限公司,杨克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55号申请人上海美杰彩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ENWE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杨克锰。申请人上海美杰彩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杰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克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美杰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8210号裁决(以下简称8210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美杰公司曾经要求与杨克锰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不愿意。因此,杨克锰仲裁期间所作的美杰公司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陈述不符合事实。据此,8210号裁决存在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美杰公司据此申请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杨克锰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美杰公司以杨克锰仲裁期间所作的该公司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陈述不符合事实为由,主张8210号裁决存在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但美杰公司并未明确杨克锰伪造的具体证据,且当事人的陈述即使不符合事实,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所规定的范畴。故美杰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美杰彩喷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821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美杰彩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