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人程某甲、程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36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某甲,男,1961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某乙,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甲、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程某甲1175元(含50元执行费),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周某1125元。被执行人程某乙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周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程某乙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代理审判员 朱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