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栾芳与王景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栾芳。被告王景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撤诉及解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芳撤回起诉。二、解除肇事车吉D4T9**号轿车车籍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25元。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