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栾芳与王景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栾芳。被告王景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撤诉及解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芳撤回起诉。二、解除肇事车吉D4T9**号轿车车籍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25元。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