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任志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枝,任志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8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枝。系本案被害人。原审被告人任志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志有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志有未提起上诉,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通过阅卷,询问上诉人王玉枝,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任志有与李某甲素有经济纠纷。2014年1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任志有与李某甲在交口县金辉商务会馆对账过程中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李某甲妻子即被害人王玉枝见状上前拉架,被告人任志有与被害人王玉枝在肢体接触中致王玉枝倒地,当日下午,被害人王玉枝感觉身体不适,后去交口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不全流产。经交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公(司法)鉴[活]字[2014]0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王玉枝之不全流产构成轻伤二级。经交口县司法鉴定中心(交)公(司法)鉴(活)字[2014]03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任志有之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任志有,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生,山西省交口县石口乡化洼村人。2、报案材料证明,李某甲于2014年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4年1月29日在原金辉会馆因经济纠纷和任志有发生口角,其妻子怕打起来,被任志有踢致流产。3、交口县公安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关于(交)公(司法)鉴(活)字[2014]030号任志有的伤情鉴定,因工作不慎,在校对时不认真,故将鼻骨骨折误打成“头皮裂伤”。任志有的鉴定结论应为“任志有之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4、交口县妇幼保健站门诊、住院就诊登记薄证实,20日王玉枝在交口县妇幼站做过检查,诊断为妊娩(+)。5、住院病案证明,2014年1月29日21时王玉枝在交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间为2014年2月7日,诊断为不全流产。(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证言(被害人王玉枝之夫)证实,我妻子王玉枝被任志有殴打导致流产。因为今天中午1时在原金辉宾馆205房间商谈运费结算的事情,发生口角,当时我妻子王玉枝在跟前,因怕两人打起,就上前拉架,任志有在我妻子肚子上踢了一脚,我妻子就向后倒了有两米左右,之后我和任志有相互殴打,被我妈李凤莲拉开,之后我妻子肚子有点疼,我就让我小舅子王建军将我妻子和我妈送回家,大概下午4点30分,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是可能流产了,当时我们就赶紧去医院检查,到了晚上9点检查结果出来,医院确认我妻子流产了,而且还要刮宫。29号郭某、郭俊明、于某、我妈李凤莲、我妻子王玉枝、我挑担解某在场。他们看见任志有打我妻子来。当时我和任志有在一张床上坐的商量,我妻子在离我们较近的另一张床上坐的,其他人都在旁边柜子上坐的,当时发生争吵后,我和他就将手机都摔了,当时我下床准备穿鞋,我妻子王玉枝见势头不对,怕我们发生打架,就上前拉架,并将任志有拉住,同时就堵在我们中间,任志有当时一脚就将我妻子踢开,我妻子当时就坐在地上喊肚子疼,当时我就和他厮打起来,之后被我妈拉开。我妻子怀孕1个月左右。任志有不知道我妻子怀孕的事情。我们打架没有使用工具。当时他朝我后脑打了一拳,我就扑过去往床上按他,他就咬了我大拇指一口,我当时火了,就还手朝他面部打了几拳,之后被拉开,打完之后见他鼻子上流鼻血了。我妻子现在已经住院,明天刮宫。2、证人解某证言证实,我和李真平是连襟,和任志有只是认识。今天中午发生在金辉宾馆205的打架我在场。今天中午11时,李真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原金辉205,说是他和任志有算账了,让我当个证人,之后我就去了,当时我去了以后,于某、郭某一前一后也都来了,之后李真平的妻子王玉枝和母亲也都赶到,当时他们还在心平气和的算账了,也不知道怎么二人就吵起来,之后王玉枝就上前拉架,我看见任志有将王玉枝的胳膊咬了一口,并将王玉枝推了一把,李真平的母亲也在那拉架,并在那里对任志有说是我儿媳可是动不得,但当时有点乱套,任志有还是将王玉枝推了一把,当时王玉枝坐在地上说是肚子疼了,我和于某没有上前拉架,郭某去拉了一下,拉不开,我们三人就退了出来,到了外面,之后王玉枝就走了。当时我看见二人发生争执后,王玉枝就扑在二人中间,任志有以为王玉枝要按他,让李真平打他了,其实不是,只是拉架,但任志有将王玉枝咬了一口,同时推了一把,之后李真平和任志有在床上互相打了,当时见任志有的鼻子流血了,李真平看他妻子了。后来我得知王玉枝流产了。我看见任志有的右脚抬了下,同时用手在王玉枝胸部推了一把,把她推到,任志有的右腿抬起有三四十厘米高,抬腿的同时将王玉枝推倒在地上。至于任志有当时有没有蹬住王玉枝我没看见,但是他肯定推了王玉枝一把来,王玉枝也肯定被任志有推的坐到地上来。3、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9日上午11点多,郭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金辉205一下,帮忙听下李真平和任志有做买卖算账的事情。之后我和郭某去了宾馆205房间,去了后见李真平的挑担艳青已经在房间了,李真平和任志有开始算账,我们不知道他们做的什么买卖,当时也没参与算账,等了一会李真平的母亲和老婆去了,他们又算账了,算了一会吵起了,不吵了又开始算账,我和郭某、艳青在另一张床上坐着聊天,他们又摔手机、本子、笔,之后两人开始互相推对方,李真平的母亲和老婆赶紧拉他们两个人,我也没看见谁先动的手,李真平的老婆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坐倒在地上,两人厮打在一起,李真平的老婆和母亲赶紧拉开,之后两人又打起了,郭某就过去拉他们两个,不让再打架了,郭某拉了一顿拉不开,郭某就叫上我们走了,之后我们三人就走了。任志有的鼻子流血了。4、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29日上午11点多,李真平给我打电话说,你来金辉205一下,我和任志有做买卖算账了,你过来听一下看谁对谁不对。之后我和于某去了宾馆205房间,去了后我见李真平的挑担艳青已经在房间了,李真平和任志有开始算账,我们不知道他们做的什么买卖,当时也没参与算账,等了一会李真平的母亲和老婆去了,他们又算账了,算了一会吵起了,不吵了又开始算账,我和于某、艳青在另一张床上坐着聊天,他们又摔手机、本子、笔,之后两人开始互相推对方,李真平的母亲和老婆赶紧拉他们两个人,我也没看见谁先动的手,李真平的老婆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坐倒在地上,两人厮打在一起,李真平的老婆和母亲赶紧拉开,之后两人又打起了,我就过去拉他们两个,不让再打架了,我拉了一顿拉不开,我就叫上于某和艳青走,之后我们三人就走了。任志有的鼻子流血了李真平手背上也流血了。他们打架的时候,李真平的母亲和老婆在拉架。李真平的老婆过去拉架,拉的过程中,任志有被李真平按在床上,任志有就用右脚蹬了王玉枝一脚,具体蹬到什么位置我不知道。王玉枝当时坐到紧挨床边的地上。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晚上听说王玉枝的孩子掉了。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李真平是我儿子,王玉枝是我儿媳。我和我儿媳王玉枝于2014年1月29日去乾广亨宾馆来,去看我儿子和任志有算账。我儿子和任志有算的打起后,任志有当时站在两只床的中间,我儿媳王玉枝上去拉任志有,任志有说你滚的远远的,我儿媳说不要闹,他说滚开。我媳妇拉住不放,任志有还和李真平厮打,任志有就在我儿媳小肚子上蹬了一脚,我儿媳被任志有蹬的仰面朝天摔在电视机前面的地上。我和任志有说我媳妇子肚子里有孩子了,你蹬不坏没事,要是蹬坏了你负不起责任。我们来看见你蹬了一脚。后来我把我儿媳扶到窗户跟前的床上,她靠在窗台那哭。她说她头晕了,我就让她到床上休息一会。我怕真平和任志有还闹架了,我就给我亲家王桂平打电话,我亲家把我儿媳送回家。过了好长时间,我儿媳给我打电话,她实在难受的不行了。我就赶紧去了她家。我儿媳告诉我说出血了。后来我们把她送到医院,医生说孩子可能掉了,可是还没有掉尽,观察一天,可能要刮宫。(三)被害人王玉枝陈述证实,我被人踢了一脚流产了。2014年1月29日上午10时许,我老公李真平约的以前生意上的伙伴任志有去乾广亨宾馆算账,我怕他们打起来,就在12点的时候和李真平的妈妈一起去的宾馆找他们,到了宾馆后,我看见我老公和任志有在床上坐的聊天了,突然任志有说“我就不欠你的钱”我老公说你那是放屁。然后两人就站在一起,我和我婆婆就赶紧过去,怕他们打起了。我拉的任志有,我婆婆拉的我老公,任志有嫌我拉他了,就在我胳膊上咬了一口,我一疼就松手了。任志有看我不拉他了就松口坐下了。没一会,任志有又站起来,我就赶紧站起来堵在任志有面前,任志有看见我堵在他面前说滚开,没你什么事。说完就在我肚子上蹬了一脚。踢完后,我感觉我肚子疼的厉害,我就给我妹夫打了电话,过一会我妹夫和我公公就来了。把我送回家里。下午4点左右,我感觉我裤子湿湿的,脱下裤子看见内衣里都是血,孩子也掉了,我就赶紧去厕所冲洗了一下,用卫生纸盖住孩子扔进了厕所了。回到卧室我给我婆婆打电话告诉她孩子掉了的事情,我婆婆说她一会就到家了。让我别乱走动,怕大出血了。随后我婆婆回来把我送到人民医院。我怀孕两个多月,2014年1月17日在交口县人民医院做过一次B超。我没有打任志有。(四)被告人任志有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月28日,我和李真平在交口县二广场碰见了,商议我和他之间的经济问题,因为当时我有事要去石口了,李真平领的他的亲人追到石口找我后,我答应其明天到金辉宾馆商量此事,第二天我如约到了金辉宾馆,李真平领的他老婆、家人及朋友就到了金辉宾馆找我,我和他在金辉宾馆205房间开始对账,由于双方账目有分歧,李真平拿起他的手机就摔在了被子上,我就把我的手机也摔到了地上,李真平就扑过来打我,他的亲人们就过来把我压倒在床上,李真平就一个劲的在我头上和脸上打,后来又来了几伙人打我,主要是他丈人和小舅子。后来我要去医院看病,他家里人围住不让走,我给我朋友打电话,他过来后强行拉我到了医院。李真平的妻子也在跟前。她过来压住我让李真平打我。我没有还手打对方,也没有用脚蹬过对方。(五)鉴定意见1、(交)公(司法)鉴(活)字[2014]021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玉枝之不全流产构成轻伤二级。2、(交)公(司法)鉴(活)字[2014]03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任志有之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志有不能冷静处理争执,在推拉中与被害人王玉枝发生肢体接触,导致王玉枝流产,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任志有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枝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其中医疗费4753元有条据佐证,应予支持;营养费按每天15元,按一个月计算为450元;误工费、交通费酌情考虑3000元;陪侍费按2013年度卫生和社会工作年工资35993元,计算一个月为2958.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胎儿流产死亡金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范围,故不予支持。以上赔偿项目总计为11161.33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任志有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2、被告人任志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枝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161.33元;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枝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诉人王玉枝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刑事部分判的太轻,民事部分判赔太少,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胎儿流产死亡赔偿金300000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玉枝未提出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任志有在与被害人王玉枝的丈夫发生争执后,在推拉过程中与被害人王玉枝发生肢体接触,致其不全流产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任志有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王玉枝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计算确定。上诉人王玉枝对本案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范围;关于请求赔偿其胎儿流产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上诉请求,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赔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