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2月14日生。被告郑某某,男,1977年12月7日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8月9日原被告结婚,2005年3月8日长女郑某甲出生,2006年9月11日次女郑某乙出生,2008年11月24日三女郑某丙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生气,被告殴打原告。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打工收入从来不给原告,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既要打工又要照顾三个孩子,多亏原告父母帮忙照顾孩子。2009年双方在西关村盖二层半楼房三间,为盖房原告向父母借款2万元。2014年11月14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自己受伤还撞伤二人,原告借钱赔偿2万元,而被告从不过问此事。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分居一年之久,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三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636元至孩子18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摊2万元债务。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认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不实,不构成离婚要件,理由如下:1、三个孩子相继出生,被告每天打工挣钱,家里的开销多数由被告支付。被告性格内向,因原告无中生有,出口伤人,因为不愿受原告侮辱打了原告两下。2、2009年父母拿出积蓄7万元支持原被告在老宅院改造旧房,翻了二层半小楼,造价35万元,至今还欠两个姑姑和亲戚15万元未还,如果分分割房产,则应承担30余万元的债务。3、去年被告在外打工,国庆节还回来家和原告同居生活,并没有分居一年。4、交通事故一事,被告出了钱,且被告母亲和姑姑多次和受害人协商调解,才平息此事。5、原被告有三个孩子,说明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综上所述,被告和原告结婚十多年来,也有不对的地方,但希望法院能够调解和好。原告提供证据为修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证明双方于2005年8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提供借条4张,证明有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8日长女郑某甲出生,2006年9月11日次女郑某乙出生,2008年11月24日三女郑某丙出生。本院认为,原被告育有三个孩子,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对于家庭矛盾的处理方式应多进行沟通和磨合,如双方相互宽容理解还和好有望,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谁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