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罗阳得与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阳得,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罗阳得,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钟光毅,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法定代表人陈世敏,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阳得与被告双流县黄龙溪镇嘉禾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阳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罗阳得负担。审判员 苏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