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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瑞光、王桂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瑞光,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瑞光,男,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北关西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812304xxx。被执行人王桂华,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北关西村。身份证号码:370685791109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桂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桂华在银行的人民币存款80557.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宋春瑜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