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晶晶诉罗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晶,罗豹,罗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45-2号原告:刘晶晶,女,汉族,2011年9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东刘店行政村刘店自然村41号,身份证号码:341621201109044969。法定监护人:刘春芳,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10044961(系刘晶晶的母亲)。被告:罗豹,男,汉族,1993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大罗行政村大罗自然村81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9303174979。被告:罗来成,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大罗行政村大罗自然村81号,身份证号码:342124196112056417。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支付给被告罗来成所有的车号为皖S3G8**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所造成的事故赔偿款7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存单70000元(账号为1318312202002447231)的冻结。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