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白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某甲,男,汉族,系被告周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系被告周某某之母。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8月2日11时许,原告骑自行车沿哑柏街道哑翠路由北向南行至哑兴小学北100米处左转弯时,被后边由北向南骑摩托车行驶的周某某撞到致伤,该摩托车系被告白某某出借给周某某使用,事发后被告及其父母就将原告送往周至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告只支付了前期在医院的费用,后期费用及伤残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讼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被告,但周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4)第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该责任无法认定。不能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白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庞 苗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