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海军等与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海军,李冬梅,于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军,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梅,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海军,男,1982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桂芬,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侠,女,1987年6月2日出生。上诉人高海军、李冬梅因与被上诉人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宋毅担任审判长,法官向玗、法官熊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海军、李冬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海军、李冬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海军、李冬梅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高海军、李冬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高海军、李冬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毅代理审判员 向玗代理审判员 熊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爽书 记 员 崔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