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谢正军与张文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军,张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434号原告:谢正军,男,藏族,1971年6月2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张文全,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谢正军与被告张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邓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正军诉称:2015年2月20日,被告张文全向原告借款14000元,承诺于2015年3月20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张文全向原告谢正军借款金额以及还款期限。被告张文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张文全向原告谢正军借款14000元。2015年2月20日,被告张文全向原告谢正军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张文全借到谢正军现金壹万肆仟元正(14000元正)一个月归还。借款人:张文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谢正军提交的《借条》已证明了原、被告借贷关系和被告张文全向原告谢正军借款的事实,对此《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谢正军向被告张文全提供借款后,被告张文全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张文全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故对原告谢正军要求被告张文全偿还借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谢正军借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文全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旷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