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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湘君与苏萌萌、苏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君,苏萌萌,苏红磊,王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张湘君,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苏萌萌,女,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红磊,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王东升,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湘君与被告苏萌萌、苏红磊、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湘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湘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湘君撤回对被告苏萌萌、苏红磊、王东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湘君负担。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