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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楼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包立恒。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