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牌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楼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包立恒。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