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春霞与王团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霞,王团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崔春霞,女,38岁。委托代理人: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团秀,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春霞诉被告王团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