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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春霞与王团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霞,王团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崔春霞,女,38岁。委托代理人: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团秀,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春霞诉被告王团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