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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露诉被告张士军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露,张士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557号原告丁露,女,汉族。被告张士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露诉被告张士军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露负担。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