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露诉被告张士军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露,张士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557号原告丁露,女,汉族。被告张士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露诉被告张士军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露负担。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