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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097号原告顾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