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滕树武、黄生广与肖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树武,黄生广,肖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40号申请人滕树武。申请人黄生广。被申请人肖梁。申请人滕树武、黄生广以被申请人肖梁拖欠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肖梁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怀化×××××会所”内除装饰装修外的资产,申请人滕树武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客车一辆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人黄生广自愿用其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房产(怀房售许字×××××号)及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轿车一辆作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滕友莲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湘N×××××小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滕树武提供担保,滕久四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滕树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申请人滕树武、黄生广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梁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怀化×××××会所”内除装饰装修外的资产。二、查封申请人滕树武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客车一辆。三、查封申请人黄生广名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房产(怀房售许字×××××号)及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轿车一辆。四、查封滕友莲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轿车一辆。五、查封滕久四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理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