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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邓荷叶与潘文炎、袁萍撤回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邓荷叶,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潘文炎,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袁萍,女,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系潘文炎之妻。申请人邓荷叶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潘文炎、袁萍在宿松县龙门南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未领取的拆迁补偿款40000元,申请人邓荷叶于2015年5月27日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邓荷叶撤回申请。保全申请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申请人邓荷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