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潍坊大海工艺品有限公司、杜美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潍坊大海工艺品有限公司,杜美芳,陈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被执行人潍坊大海工艺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美芳。被执行人陈伯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潍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潍坊大海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抵押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价45065398元,已超出欠款数额,现被执行人杜美芳、陈伯海申请解除对其个人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美芳、陈伯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同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