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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潍坊大海工艺品有限公司、杜美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潍坊大海工艺品有限公司,杜美芳,陈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被执行人潍坊大海工艺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美芳。被执行人陈伯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潍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潍坊大海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抵押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价45065398元,已超出欠款数额,现被执行人杜美芳、陈伯海申请解除对其个人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美芳、陈伯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同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