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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志与王光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张志,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被告王光大,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与被告王光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志负担。审 判 长  刘胜利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林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