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志与王光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张志,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被告王光大,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与被告王光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志负担。审 判 长 刘胜利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林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