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19号原告:王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温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某甲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