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振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振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金初字第64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常发明,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该社职工。被告赵振雨,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振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齐永业审 判 员 陈恩锋人民陪审员 杨亚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