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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维洪与被告李维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洪,李维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15号原告李维洪,男,汉族,1954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玉胜,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维东,男,汉族,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邵明书,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业香,女,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洪与被告李维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翟汉涛人民陪审员  李节远人民陪审员  张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