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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8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骆永年与谷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永年,谷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80-4号申请执行人骆永年,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谷朝霞,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骆永年与谷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谷朝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谷朝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谷朝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22×××38账户上的39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