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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厂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5025042-7。法定代表人:李传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士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伟,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樱樱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