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邵燕华与王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燕华,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邵燕华,女,197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执行人邵燕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在哈尔滨市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居住地和财产均在黑龙江省肇东市辖区内,现已委托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