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红妤与王玉华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妤,王玉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刘红妤(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出生。被上诉人王玉华(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出生。上诉人刘红妤因与被上诉人王玉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红妤,被上诉人王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荣审 判 员 弥永利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