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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红妤与王玉华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妤,王玉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刘红妤(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出生。被上诉人王玉华(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出生。上诉人刘红妤因与被上诉人王玉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红妤,被上诉人王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荣审 判 员  弥永利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