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乾城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慈溪市乾城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慈溪赞好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华央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70298-5代表人:张一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乾城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西三农垦场内。组织机构代码:67471325-0法定代表人:张新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赞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石桥头路。组织机构代码:69136749-2法定代表人:岑建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华央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组织机构代码:61025194-X法定代表人:邹文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139220元、申请执行费873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慈溪赞好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古塘街道石桥头路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9字第××、01××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慈国用(2009)第013754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旭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