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学君与赵万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76号原告王学君,居民。被告赵万春,农民。原告王学君诉被告赵万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我们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君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