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马得云与穆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云,穆丰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马得云,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穆丰财,男,1990年5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得云诉被告穆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且不能再提供其他确切送达地址,致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得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退还给原告马得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黑学贵代理审判员 蔡 非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