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林慧明与余军、吴胜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慧明,余军,吴胜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75-1号申请执行人林慧明。被执行人余军。被执行人吴胜章。本院作出(2014)青执字第57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余下军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军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飞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