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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林慧明与余军、吴胜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慧明,余军,吴胜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75-1号申请执行人林慧明。被执行人余军。被执行人吴胜章。本院作出(2014)青执字第57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余下军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军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飞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