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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四(民)调确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XXXXXXX医院、殷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XXXXXXX医院,殷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调确字第54号申请人上海XXXXX**医院,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申请人殷某,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福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经上海市虹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1、上海XXXXX**医院于2015年4月29日免费为患者殷某取出膨体假体(已履行);2、上海XXXXX**医院于2015年4月30日退还患者殷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9,600元(已履行);3、该医患争议就此终结,双方为本案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XXXXX**医院与殷某于2015年4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律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