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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629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林贞斌,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蕾,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姚志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5.5元,由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