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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李某甲,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子君,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退休职工。被告李某丙,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起诉。审判员 郑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邰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