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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召芬与王成杰、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胡召芬,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21日。被执行人王成杰,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周兰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召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杰、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5000.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0元,共计50690.00元,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66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兰英工资账户进行冻结,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王成杰、周兰英应偿还胡召芬借款共计5069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