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支亚滨与关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亚滨,关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支亚滨。被执行人关振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亚滨与被执行人关振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5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若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