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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执民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长富、叶巧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长富,叶巧琴,邓文富,叶美琴,张顺富,张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遂执民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洪日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伟琴,系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长富。被执行人叶巧琴。被执行人邓文富。被执行人叶美琴。被执行人张顺富。被执行人张春景。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长富、叶巧琴、邓文富、叶美琴、张顺富、张春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人张长富、叶巧琴、邓文富、叶美琴、张顺富、张春景需归还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张长富因犯罪尚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邓文富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六被执行人银行、土地、房管、车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顺富、张春景不知去向。经申请人同意(2014)丽遂执民字第1069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遂执民字第10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林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