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范华鑫与温东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华鑫,温东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范华鑫,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温东雄,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华鑫与被执行人温东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