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嵩民七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七初字第5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23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29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常青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建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