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1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7日。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2009年12月30日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2010年8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2013年8月5日生一儿子取名王某乙。我们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我们有12000元的共同财产,也不要求分割。2014年7月我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我撤回了诉讼。现我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女儿王某甲由我抚养。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结婚证两本,用以证明我们的婚姻关系。二、照片两张,用以证明被告打过我。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2010年6月20在西和县某乡政府补办了结婚证。2010年8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2013年8月5日生一儿子取名王某乙。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我撤回了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叛关系合法,但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撤回诉讼后,双方仍未有和好可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因被告未出庭,双方未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为宜。结合当地习俗,儿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女儿王某甲由原告郭某某抚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儿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女儿王某甲由原告郭某某抚养。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云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双红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斌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海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