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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常润春与董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常润春,男,1974年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被告董树山,男,197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常润春诉被告董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常润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常润春负担。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