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常润春与董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常润春,男,1974年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被告董树山,男,1970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常润春诉被告董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常润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常润春负担。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