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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黄俊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黄俊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7036室。法定代表人:罗安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俊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黄俊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