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明柏,杨池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明柏。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益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池梅。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明柏及其辩护人张益均、被告人杨池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杨池梅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宁明柏,二人通过电话联系熟悉后,预谋以诱骗老年男子嫖娼为幌子,趁机窃取钱物。宁明柏获知朋友“鸽子”(身份待查)、“玲玲”(身份待查)在四川省开江县租房从事这项活动,便邀约杨池梅一同前往四川省开江县城“赚钱”。12月6日,宁明柏和杨池梅到达开江县城,随后又到开江县新宁镇淙城后街一居民区“鸽子”的租住房屋熟悉了现场。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杨池梅在开江县粮食局附近寻找目标,发现老年男子魏某某,随后尾随搭讪,讯问魏某某是否需要色情服务,征得其同意后,杨池梅便电话告知宁明柏,后将魏某某带至“鸽子”的租住房内。杨池梅以发生性关系为借口,将魏某某的衣服和裤子脱下甩在该租住屋内的桌子上,同时向宁明柏发出信号,并通过交谈、按摩来引开被害人魏某某的注意力。被告人宁明柏随即潜入房间将魏某某衣服和裤子口袋内的2625元现金盗走,并发出信号暗示杨池梅撤离。杨池梅随即对魏某某借故,随宁明柏下楼欲逃离现场。此时,两人被该出租屋房东徐某某的儿媳张某某发现。因另一受害人刘某某之前在该出租屋内被人以同样的方式盗取钱财,当时正与房东徐某某发生纠纷。徐某某的儿媳张某某见此二人在出租屋外活动,便立即召集刘某某、徐某某等人将楼下的大门堵住,欲将宁明柏、杨池梅当场挡获。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下楼发现大门被堵,强行冲开大门欲逃跑。张某某等人则对宁明柏、杨池梅实施抓捕。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杨池梅将徐某某咬伤并将其摔倒在地;被告人宁明柏将随身携带的匕首握在手上实施威胁,殴打张某某并将其摔倒在地。致徐某某、张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同时,被害人魏某某见杨池梅出门,便去拿衣裤,发现随身现金被盗,又听见楼下有吵闹声,随即穿好衣裤下楼来到抓捕现场。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被当场制服,后被扭送到开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因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明柏自行辩护称,自己在逃跑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1、被告人宁明柏没有使用暴力,因而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2、被告人宁明柏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池梅自行辩护称,自己是盗窃而不是抢劫,在逃跑过程中是出于自卫才咬的他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宁明柏得知“鸽子”(身份待查)及其女朋友“玲玲”(身份待查)在四川省开江县租房诱骗老年男子嫖娼,趁机窃取钱物的事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杨池梅,被告人宁明柏邀约杨池梅一同前往四川省开江县城以同样的方式“赚钱”。同月6日,宁明柏和杨池梅到达开江县新宁镇,不久到“鸽子”租住的房屋,以便熟悉环境。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杨池梅在开江县粮食局附近物色到老年男子魏某某,便上前搭讪,征询魏某某是否需要色情服务,魏某某表示同意后,杨池梅随即电话告知宁明柏,同时将魏某某带至“鸽子”的租住房内。杨池梅故意将魏某某脱下的衣服和裤子放在该出租屋门与床之间并相隔一道布帘的桌子上,同时向宁明柏发出信号。被告人宁明柏随即潜入该房间将魏某某衣服和裤子口袋内的现金盗走,之后发出信号,暗示撤离,杨池梅随即借故下楼欲逃离出租屋。此时,该房东徐某某的儿媳张某某发现出租屋有一男一女出现,联想到刘某某之前在出租屋内被人以色诱方式盗取钱财,且刘某某正与徐某某发生争执。便叫刘某某、徐某某将楼下的大门堵住。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下楼后发现大门被堵,便强行冲开大门欲逃跑,张某某等人则对宁明柏、杨池梅实施抓捕。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杨池梅将徐某某咬伤,并将其摔倒在地;被告人宁明柏将随身携带的匕首握在手上实施威胁,殴打张某某并将其摔倒在地,致徐某某、张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同时,被害人魏某某见杨池梅出门,便去拿衣裤,发现随身现金被盗,又听见楼下有吵闹声,随即穿好衣裤下楼。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被当场制服,现场缴获匕首1把。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被扭送到开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后,在被告人宁明柏身上搜出现金11505元、眼镜1副和邮政银行卡(卡号6221885200195117926)1张。次日,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宁明柏、杨池梅采取强制措施情况。3、全国常住认可信息,证实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身份信息。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在实施犯罪后逃跑过程中,被周围群众扭送至开江县公安局的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作案现场进行勘查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宁明柏匕首1把、现金11505元、眼镜1副和银行卡(邮政银行卡6221885200195117926)1张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魏某某辨认杨池梅;张某某辨认宁明柏;宁明柏辨认作案使用匕首的情况。8、伤情证明,证实徐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9、检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杨池梅、宁明柏进行身体检查的情况。10、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他是一名个体中医,每个赶场天都会到各个场镇坐摊治病。2014年12月6日13时10分左右,我从开江县甘棠镇赶场回来,在开江县新宁镇东城派出所桥边下车走到粮食局时,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走过来叫我去“耍一下”,我想她可能是拉客的“鸡头”,就想去看看有没有好货,就跟她一起往中医院后面的巷子走,我当时看太偏僻了就不想去了。那个妇女就在后面推着我走。到了一栋老房子二楼的一个房间。我看见房间里有一架床,床边有个布帘。那个女的把我拉到床上坐起,将我按在床上,并将我的衣裤脱下后甩在布帘子后面,然后她说去外面打水就出去了。我就去拿我的衣裤,发现我的钱不见了。接着我听见下面吵了起来,就穿好衣裤下楼,看见一群人将一个男的按在地上,那个女的也被抓住了,我就上去把那个女的头发抓住打了几拳,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她家住在中医院后面的巷子里。我婆婆徐某某帮张范兴看管房子,将张范兴二楼右边的房间租给了一个男同志。大约几天前,一个姓刘的老头在那个房子里被人以色诱骗了几千元钱,每天都来吵闹,还将张范兴家二楼的玻璃砸了。2014年12月6日中午12点多钟,我回家时见刘老头又来了。大约1点多钟,我在巷道里看见一个男的站在刘老头被骗那个屋门口,我就去喊我婆婆和刘老头去将楼梯间的门堵住。我看见巷子边还有个女的在打电话,就与徐某某、刘老头把楼梯间的门拉住。那个男骗子和女骗子下楼来使劲拉门,男骗子将门拉开一道缝隙后,那个女的一下就钻出来,徐某某就将那个女的抓住,那个女的将徐某某推倒在地,刘老头又冲上去将那个女的抓住。我一个人就没将门拉住,那个男的就冲出来,我将他手吊住,那个男的就用脚使劲踹我胸口,又用拳头打我胸口。我还是将他手臂吊住,他就掏出一把匕首叫我放手。这时附近卖串串的张某听见声音过来就打了那个男的两拳,那个男的受伤后匕首就掉在地上了,张某趁机将他按倒在地上。后来就陆续来了很多人将男骗子制服了。我就过去将女骗子押过来。这时一个老头从楼上下来说女骗子将他衣裤脱了骗了他的钱。之后我们就将他们扭送到派出所去的。听我婆婆说租房子的不是今天的男骗子。(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10月初8,我带4500元现金到城里准备采办做酒席的东西。我在“惠利多”超市门口遇见一个操外地口音的中年妇女搭我的摩托车到淙城街接龙巷方向,在路上他给我说能治病,并将我骗到二楼的一个房间,房中间被一个蓝色布帘隔开,帘子里面是一架木床。进屋后,她将我按在床上,将我裤子脱下后扔到布帘子外面。因为我裤兜里放了4500元钱,我就抬起身看,见一个男的往门外跑了,我就去拿裤子,发现4500元钱不见了。在我穿裤子的时候,那个女的也跑了。我就打“110”报警,派出所的警察叫我时常到现场来寻一下骗子,我就每天都到现场去几趟,其间还因为我被骗后找房东扯皮而被房东打伤。2014年12月6日12点多钟,我又到被骗地方找房东要医药费。房东媳妇就看见案发现场有个男的在开门,我觉得可能是骗我那些人又来了,就跑到底楼将出租屋的小门拉住想把这些人关在屋里。没过一会儿,出租屋就下来了一男一女,发现我在门外把门拉住,那个男的就急了,问我被骗了多少钱他还给我。房东媳妇说不行。然后他们就使劲一下将门拉开了,女的先跑出来就被我抓住了,房东媳妇就去抓那个男的,但是这个男的疯狂得很,对着房东媳妇就是拳头、脚尖乱打。我就大声喊人,并过去帮房东媳妇。当我冲过去时,就挨了那个男的一拳,我准备用棒棒打他,被两个来帮忙的年轻人喊住说不准用棒棒。我看见那个男的从背后拿了一把刀出来准备刺房东媳妇,就大喊“刀子”,然后我一拳将刀子打掉了,房东媳妇就将那个男的抱住,我就和来帮忙的年轻人将男骗子的手反起,这时刘某他们接到我电话后也赶来了,我们就将男骗子交给刘某,又帮忙去抓女骗子,没过一会,警察就来了,我和刘某等人就将两个骗子扭送到派出所的。(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刘某某是我大爸,前几天他被骗了4500元钱,是我陪他去派出所报的案。当时警察建议我大爸有空就去案发现场看看能否遇到那些骗子,所以我大爸就经常到他被骗的地方去找骗子。2014年12月6日下午约1点30分,我大爸给我打电话说骗子又在那个地方骗人,叫我赶快过去。我接电话后就开车与我朋友梁某某一起赶到现场。我一下车就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一把匕首准备去刺一个女的。接着我大爸和另外两个年轻人就将那个男的手中的匕首打掉了,将他制服后交给我,后我大爸和一个老太婆又抓了一个女的过来,大家一起将他们送到派出所的。(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我家住中医院后面的那片居民区。2014年11月28日,一个男的到我家来租房,我就将另外一个院子的一个房间以200元一个月的价格租给他。11月29日或30日,一个姓刘的老头找到我家来,说在我租出去的房间被骗了几千元钱,要我们赔钱,还与我们发生争执。这几天,刘老头和我们就一直在守骗子。2014年12月6日中午一点多钟,我媳妇张某某发现一个男的带着一个女的又来了。我们三人就想把二楼楼梯间的门堵住再报警。但是我们在堵门的时候,里面的人就使劲推门想跑。之后就有一个中年妇女跑出来了,我和刘老头就去抓这个女的,她使劲挣脱,对我和刘老头进行推搡,将我抓她的手咬了一口,并将我推摔到地上,我就是这样受的伤。(6)证人颜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6日中午1点多钟,我刚吃了午饭,听见周围邻居喊“抓骗子”,我就跑去看。就看见王某和徐某某在抓一个中年妇女,因为我身材还算高大,就走过去将那个中年妇女抓住了并喊人打“110”报警,这个中年妇女就来咬我,被我发现了并打了她一下。这时听见有人喊“男骗子拿刀出来要捅人了”,我就往那边去,刘某已经将人抓住了,把刀也缴了。之后,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11、被告人宁明柏供述,证实我是经人介绍认识杨池梅。她说她老公对她不好,想出去打工,我就联系“鸽子”。“鸽子”说他在四川省开江县租了房子搞色诱诈骗,我就叫她和我一起到开江来也搞色诱诈骗。由她负责到街上找老头带去出租屋和吸引老头注意,我负责偷老头的钱,然后迅速撤离,事成之后平分偷来的钱。我们是三天前到的达州。是“鸽子”来接的我们,在达州住了两天。一路上的支出全是我出的。2014年12月6日早上8、9点钟的样子,“鸽子”和他女朋友“玲玲”带着我们来到开江准备色诱诈骗。下车后,“鸽子”就带我们去看房间,然后分头去找作案目标。大概中午1点多钟,杨池梅给我打电话说找到一个目标。我就迅速到出租屋,在出租屋附近,我看见杨池梅带一个老头上去后,我也接着上楼。我进去时看见老头的衣服和裤子已经脱了放在门口桌子上,在桌子与床之间有一布帘隔着。我就搜老头的衣服里的钱,钱搜出来后我就咳嗽一声,然后在楼梯口等杨池梅出来后就一起下楼。发现有人在外面将门拉住。我们使劲拉门,将门拉开后,她先冲出去,接着我也冲了出去。在冲出门的时候,放在口袋里的手机和匕首就掉出来了,我将匕首和手机捡起来,右手握的匕首,左手握的手机。接着我就被一个妇女和一个老头抓住了,我就拼命往外面跑。那个女的使劲将我抓住,我就用力挣脱,那个女的就摔在地上了。那个老头拿一根木棒打我,我就冲到外面的公路上。接着,那个老头又用木棒打在我背上和手上,我被打摔在地,有两个年轻人就将我按在地上。旁边有人吼“他手上有刀”,那个老头就将我的刀抢过去,并从我身上搜出钱拿在手上。旁边一个小伙子叫他不要拿我的钱,并将老头手上的钱拿过来放在我荷包里。他们将杨池梅也带过来。接着派出所的同志就来了。在派出所,民警搜的我的身,当着我的面数的钱并在一张纸上计的数,他数后没有告诉我总数是多少。我今天自己身上本来有8880元钱,因为在作案之前,为了平均分配所得款项,进行了清点。我身上的钱减去8880元就是在那个老头身上搜出的钱。我们从家里出来时,共带的一万元现金,一路上的吃、住、行开支后,剩下8880元。12、被告人杨池梅供述,证实我和老公关系不好,就给朋友说我想出去打工,我朋友就介绍我认识了宁明柏,他就叫我出来通过诱骗老头子然后把老头子的钱拿走的方式赚钱,说这种方式又快又赚钱。我们在三、四天前一起搭乘长途客车到的达州,“玲玲”和“鸽子”接我们到的开江。我们在一起后,他们就教我骗老人钱的方法。事先商量由我和“玲玲”负责把老头的衣服和裤子拿到一边,色诱吸引老头的注意力,宁明柏和“鸽子”负责把老头衣裤里的钱搜走,然后咳嗽一声,我们就迅速撤离。2014年12月6日,“玲玲”、“鸽子”就带我们到出租屋熟悉了地方和出租屋的摆设后,就出去做业务。下午1点钟左右,我看见一个背挎包的老头,就上去问他是否按摩。那个老头同意了,还告诉我他是一个医生。我将他带到出租屋后,就叫他将衣服和裤子脱了放在布帘后的桌子上,然后我就给他按摩和说话吸引老头的注意力。按了三、四分钟,我就听见宁明柏的咳嗽声,我就借故离开。我下楼去拉门,但是外面有人将门拉住打不开。接着宁明柏也下楼了,我们一起将门拉开后,我就跑出来,但是被一个老太婆和一个女的将我抓住。那个老太婆将我头发抓住,我就将那个老太婆的手咬住,想让她放手。那个老太婆也将我的右手咬了几口,我就将老太婆推开,她就摔在地上了。后来就来了很多人打我,那个背挎包的老头也下来将我手抓住。他们将我押到宁明柏那里。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将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我和宁明柏到开江来的一切费用都是宁明柏开支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以诱骗老年男子嫖娼,趁机窃取钱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后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池梅辩护称自己是盗窃而不是抢劫;被告人宁明柏及其辩护人提出宁明柏在逃跑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的辩护理由。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在实施盗窃后下楼时,发现门被他人拉住,强行将门拉开。并在被人抓住后,分别采用咬、踹、摔等暴力,被告人宁明柏持匕首威胁他人。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且目的是抗拒抓捕,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构成了由盗窃向抢劫的转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窃取被害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应系抢劫既遂。其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抢劫金额的认定,由于被告人宁明柏在盗窃被害人钱后立即被人抓获,没有时间进行清点和藏匿,其身上财物在被捕后被公安机关及时扣押,经清点为11505元。被告人宁明柏自诉其在作案前清点了身上现金为8880元的供述比较客观。同时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抢劫金额为2625元比较恰当。案发后,被告人宁明柏、杨池梅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该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明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二、被告人杨池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三、二被告人所得赃款2625元,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四、被告人宁明柏携带供犯罪所用现金888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文兵审 判 员 周登明人民陪审员 龙维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