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沈阳市宇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与关春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宇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关春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特99号申请人:沈阳市宇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李红艳,该单位校长委托代理人:蔡沈芸,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关春娟,女,1986年5月20日,满族,住址:黑龙江省桦川县。申请人沈阳市宇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关春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劳人仲字(2016)8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由审判员李娜任审判长,审判员马晨光(主审)、代理审判员田依立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市宇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撤回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阳市宇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沈阳市宇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马晨光代理审判员 田依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赦 百度搜索“”